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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解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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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解读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并于二0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为了学习、贯彻、执行好《税收征管法》,作如下解读,供各位参考:

一、《税收征管法》的定义

《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

二、《税收征管法》的概念

1、广义的《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税收征管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是税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法不仅是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

2、狭义的《税收征管法》,是指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新《税收征管法》”均指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税收征管法》;“旧《税收征管法》”指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后的《税收征管法》。

200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的起草小组,期间几易其稿。《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后,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召集专家召开专题论证会和修法研讨会,并借鉴国外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3年5月形成《税收征管法》修订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6月国务院法制办开始征求相关部委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201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要求,成立了税改领导小组和《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小组。

三、《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税收征管法》适用于由税务机关负责的各个税种的征收管理。就现行税制而言,具体适用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征收管理。其中: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条约、协定同该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有关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税收征管法》的特征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与原《税收征管法》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 统一了国内和涉外税收的征管制度,实现了纳税人在适用

税法上的平等。

2、强化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增强了刚性。

3、完善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约束制度。

4、完善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

5、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

6、确立了税务代理制度。

五、《税收征管法》的实施

1.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地税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税收征管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管。

2.强调税务机关是专门负责税务行政执法的唯一合法主体。《税收征管法》第29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53条第2款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3.规定税收执法主体的范围。《税收征管法》第14条对税务机关的表述为: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4.明确了内部专业机构职能分离的原则。《税收征管法》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税务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相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涉税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遵循检查规范,依法履行义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使用的法定专用凭证,税务检查通知书是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使用的专用法律文书。在检查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是检查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税务检查的法定程序,是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体现,也体现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六、《税收征管法》的意义

税收征管法从部门法上讲,是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有关税收征管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的税收条约等,其主体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以规范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为其主要内容,确立了征纳双方在税收征管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不仅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征税权和管理权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税收征管法的制定和颁布对我国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户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一九九三年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十五年来,税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税收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其增长超过了10倍。与此同时,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执法环境不断改善,征纳关系不断和谐、规范,税收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的体现。

七、《税收征管法》的成效

《税收征管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征纳关系以及改善税收征管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税收征管法逐步暴露出许多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弊端:

1、税收征管的基础环节还存在一些疏漏与不足。

2、税收征管工作面临新情况需要在法律中作出明晰规定。

3、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执法措施不够规范、完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尚需进一步明确与保护,税收征管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协调和处理好相关各方的社会利益关系。

4、现行税收征管法施行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修订了《刑法》,现行《税收征管法》需要与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